为了阻止驾驶非机动车撞倒妻子的肇事者逃跑,丈夫方伟一把拉住肇事非机动车手柄,致车辆失去平衡,司机摔伤。事发后,肇事司机傅强竟将方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 30 万元。方伟该赔么?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傅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酒后驾车:撞倒他人逃逸中摔伤
一日下班高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方伟和妻子如往日一样,一前一后驾驶着两辆助动车回家。突然,一阵碰撞的声音从方伟身后传来。方伟紧急回头查看情况,发现竟是一辆助动车与妻子的车辆相撞。
不仅如此,事故发生后,撞到妻子的那辆非机动车,并没有减速停下查看情况。方伟发现,对方竟有直接驾车离开的意思。情急之下,他拉住了对方的车把。由于突然失去平衡,肇事车辆向右侧摔倒,车辆驾驶员傅强摔伤。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傅强右胫骨上段,胫骨平台及右腓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傅强右膝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另外,傅强承认,事发前曾饮用了半瓶啤酒。公安机关认定,肇事后,傅强曾存在驾车逃逸行为。
肇事者说:被害人家属应赔偿 30 万元
傅强认为,自己的伤情是方伟不当行为导致的。方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伟赔偿其残疾人赔偿金、医疗费等各类损失近 30 万元。
傅强说,方伟在其骑行助动车过程中,擅自拖拽他的助动车车头和胳膊,导致他摔倒,被助动车砸伤。在傅强受伤一事上,方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方伟的行为与傅强的摔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方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方伟则反驳表示,事情的起因是傅强酒驾撞人后逃逸导致的。方伟在拉动傅强非机动车车把时,并未料到对方会摔倒在地。如果傅强在撞到方伟妻子后便停车,事情就不会发生。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指出,《民法典》首次正式以规范的形式确立自助行为制度,指明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将收到难以弥补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同时,受害人需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指出,本案中,傅强和方伟妻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可以认定为傅强对方伟妻子存在不法侵害在先,符合自助行为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的要求。
事发后,傅强驾车逃逸,结合当时道路监控录像无法看清傅强车牌信息的情况,如果此时方伟放任傅强驶离,很可能会导致其损失难以追索和弥补。
因此,方伟在针对不法侵害并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前提下,判断傅强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傅强,拦停后无其他过当行为,可以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此后,方伟及时就这起交通事故报警处理。
事发时,方伟的救助对象是他的妻子,方伟的拦停行为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涵盖在自助行为的内涵之中。
最终,上海杨浦法院认为,方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免罪。傅强诉请主张的医疗费等全部费用,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杨浦法院判决,驳回傅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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