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对男女结婚不到一年后因家庭琐事离婚,男方认为给付彩礼过高,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经济困难,于是多次要求女方返还彩礼99900元及价值23845元的彩礼“三金”,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据介绍,2022年8月,郭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某向刘某给付了彩礼现金99900元及价值23845元的彩礼“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22日,郭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郭某认为给付刘某彩礼过高,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经济困难,多次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现金及“三金”,但均被刘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系男方诚信求娶女方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尊重和感激,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中,郭某与刘某于2022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年11月1日办理结婚证,2024年10月2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虽然双方从办理结婚证到离婚的时间不到一年,但是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已跨度近两年。同居生活时间及办理结婚登记均是考量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因素。
同时,刘某在同居后曾怀孕流产,怀孕流产也会影响女性身心健康,也是彩礼是否返还的考量因素之一。虽然郭某确实向刘某给付了99900元现金彩礼,但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再结合本案的彩礼用途来看,刘某实际单独支配的就是留给其父母的50000元,其余部分用于筹办婚礼用品、装饰婚礼房屋、订酒店以及与郭某共同消费等,而郭某不考虑彩礼实际用途而片面地要求返还彩礼与事实相悖,且明显有失公平。
刘某将彩礼中的50000元留给了其父母,刘某父母生育刘某且将刘某抚养成人,最终将刘某远嫁给郭某。刘某作为子女,将所得彩礼中部分给予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馈。作为刘某父母,在刘某举行婚礼时,也为其置办了相应嫁妆添置至郭某家庭,即便添置的嫁妆不值50000元,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刘某也无需将差额部分再进行返还。
至于郭某为刘某购买的“三金”,双方结婚目的已实现,且共同生活跨度近两年,加之“三金”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数变卖,郭某也参与使用了部分变卖款项。故判决驳回了郭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