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3月12日发布《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1日。
商务合作区内,可调整或停止不适用的地方法规
《办法(草案)》明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商务合作区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制度基础上,叠加实施人员跨境流动便利化政策措施。
上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商务合作区发展的,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商务合作区适用的建议。
设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和管理权
《办法(草案)》提及,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商务合作区有关行政事务。市人民政府在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行使上海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以及有关行政处罚权。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参与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职责范围之外的其他行政事务。
本市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区内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非法出入境、走私风险、社会治安、空防安全等开展联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鼓励商务合作区引入高水平国际医疗资源
《办法(草案)》明确,商务合作区应当为境外人员在区内短期停留,境内外人员开展商务会见、商务洽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上海鼓励和吸引总部型企业、跨国公司及国际机构等在区内开展国际商务活动。鼓励国内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加强合作,在区内举办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和经贸类展会。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外国机构在区内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
按照国家规定,市商务部门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对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实施行政许可并开展有效监管。
商务合作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软件测试、数据加工等业务。
上海支持商务合作区内会计、金融、法律、咨询、检测等专业服务发展,支持离岸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商务合作区引入高水平国际医疗资源,开展国际化医疗服务。
境外人员停留不超过30天但可申请延期
《办法(草案)》提及,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应当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国内邀请机构一般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人员应当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和国际旅行证件,经移民管理机构核查后入区。海关对境外人员仅开展卫生检疫。
境外人员可以凭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在境外办理国际(地区)航班到达浦东国际机场的值机手续。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经浦东机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离境的,可以在区内联检区域办理国际航班值机、行李托运、安全检查、离境退税等手续,经移民管理机构核验准许、海关卫生检疫后通过浦东国际机场离境。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提供相应的便利。按照国家规定,外籍人员可以在区内申请口岸签证或者办理临时入境许可等。符合我国免签入境条件的,适用相关政策。
境内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行管理。境内人员按照商务、执法和服务保障等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开展商务活动的人员,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提交规定材料,由移民管理机构签发通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凭通行凭证,通过国内侧入区出区通道经移民管理机构核验准许后入区出区。
因工作需要通过国际侧出入机场空侧的,须同时持机场通行的有效证件并经安全检查。
进入商务合作区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停留期限届满前出区。境外人员持邀请函进区活动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合理事由需延长停留期限或者改变停留事由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封闭式管理
《办法(草案)》明确,商务合作区及区域东西侧联接通道,以及与浦东国际机场联接通道实行封闭式管理。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通过智慧化手段和智能化设施,实施便利化管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含无人驾驶载具)等不得擅自穿越封闭边界或者破坏边界隔离设施。
商务合作区内交通与区外交通应当严格区分,除特定用途车辆外,区外车辆不得入内。符合进区出区条件的特定用途车辆,国内机构应当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预约登记相关信息。商务合作区设置应急通道,对应急车辆进区出区给予便利。
上海支持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调解、仲裁机构等参与商务合作区商事纠纷解决,提升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国际化和便利化水平。
商务合作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深化各相关管理部门合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信用评价和信用数据互认,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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