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了,汽车租赁商徐兴武经协议购置的总价365万元的10辆重型自卸货车,被搁置在高安中汽大道旁西门露天停车场的偏僻角落里,无法交易、也不能上路运输。
十年前,徐兴武从江西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菱公司”)购买了这10辆货车。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上述货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整备质量超重(在行业内俗称“大吨小标”),且无法通过维修和改装达到合格状态。

此后,买卖双方围绕车辆落户上牌时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展开了长达9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在此期间,涉事车管所原所长卢乔已因受贿罪一审获刑两年。
宜春中院审理认为,现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不符合出厂要求,而案涉车辆上户、过户时经检验符合出厂要求,可见案涉车辆进行过改装。买卖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购买的是特定型号汽车,而汽车的外观是出厂时即已固定的,可见双方对改装事宜形成了合意。
谁主导或参与了案涉车辆的违法改装?买卖双方均未承认。
2025年3月3日,徐兴武针对当年为涉案的10辆自卸车上牌,包括原车管所所长卢乔在内的多名检验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出控告。3月10日,徐兴武方面收到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的回复,称经多部门研究后认为,此事件中无刑事犯罪行为。
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徐兴武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西省高检已于3月17日决定受理。
徐兴武申请鉴定车辆是否合格未获准许
据江西日报报道,隶属江西宜春的高安市,拥有5000多家物流汽运公司,货车保有量15万辆,从业人员20万人,被誉为“中国物流汽运之都”。
徐兴武是当地的一名汽车租赁商。2015年3月25日、4月16日,他先后从江西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菱公司”)购置10辆自卸货车,双方约定总价为365万元。
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了汽车的装置等多项参数,其中第二条内容为“质量标准,按制造厂标准”,与之矛盾的第八条却是“乙方所订车辆货箱与合格证不符,乙方因超载自己要求,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徐兴武向瑞菱公司支付了178.5万元购车款,后者则按其委托为10辆车办理了上户登记。为此,瑞菱公司垫付了车辆购置税、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共计15.7万元。
同年6月,徐兴武将购置的10辆自卸车租赁给广东的一名客户使用。然而,租赁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和租金,徐兴武只好将10辆自卸车从广东开回高安。
正当徐兴武准备将货车重新对外销售时,2015年11月,瑞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兴武支付剩余的购车款项。在庭审时,徐兴武指出涉案的10辆自卸车存在以次充好,以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法院以“没有出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为由,对徐兴武的意见不予采信,并判决他支付剩余购车款等2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徐兴武提出申诉。2017年5月,高安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徐兴武在庭审中提出,所购10辆自卸车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购车合同一致,却与车辆合格证所标注的不一致,申请对涉案货车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10辆自卸车均是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改装,徐兴武一方提出对10辆车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范畴,但其在该案中并未针对车辆产品质量提起反诉,故该鉴定申请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无关。因此,法院未同意徐兴武的鉴定申请。
随后,徐兴武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瑞菱公司、汽车生产商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两级法院均驳回徐兴武的诉求,对其提出的质量鉴定不予准许。
高安市监局认为案情复杂两次延期处理
在此期间,徐兴武曾向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管委会控告瑞菱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并提出鉴定申请。2015年12月,高安市政法系统驻汽运产业办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请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处理的意见,后者进行了立案调查。
随后,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10辆车进行质量鉴定。前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车辆为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经销商禁止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2016年3月7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案值较大,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将案件移送警方。同年3月8日,高安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3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审查认为瑞菱公司无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网络问政平台上的信息显示,案件退回后,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进行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案情特别复杂,该局先后作出了两次延期处理决定。
2016年6月3日,徐兴武以制造商安徽华菱公司及经销商瑞菱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出控告,高安市公安局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正当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在调查此案之际,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致函撤销其先前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因该司法鉴定中心被安徽华菱公司举报无机动车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由于证据不足,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就撤案了。
车辆无法通过维修和改装达到合格
无奈之下,徐兴武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瑞菱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返还已付的购车款、赔偿损失。
2020年11月,宜春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此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不予受理。徐兴武上诉后,江西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宜春中院立案受理。
此后,该案又经多轮诉讼:宜春中院2022年3月作出的(2021)赣09民初47号判决认为,双方对于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均有过错,酌情认定瑞菱公司向徐兴武支付违约金76万余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宜春中院(2021)赣09民初47号判决、发回宜春中院重审。
在此期间,宜春中院因审理案件需要,曾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其中一家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依据现状,涉案车辆的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均不符合整车合格证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无法通过维修和改装达到合格状态;另一家机构的鉴定意见则为:经现场勘验与鉴定分析,案涉货车与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注册登记证记载的参数相比,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与出厂状态要求及注册登记信息不符。

搁置的重型货车被野生杂草缠绕
徐兴武认为,其中8辆黄色车的车辆合格证/注册登记所记载的信息,在轮胎、货箱尺寸方面与合同约定明确不符,说明车辆登记上户时所使用的车辆根本不是双方约定的车辆,而是通过其他车辆代检上户,从而骗取车辆合格证/注册登记证。
瑞菱公司辩称,公司交付的产品既符合合同约定又已完成交付,交付时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上户、上牌之前,不仅要提交车辆各种合格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等书面证据,车管所还委托检测机构对车辆各项参数如制造商、车辆型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排放情况、外廓尺寸、重量等都要逐一进行检测,合格后才能拿落户上牌。“如果交付的车辆存在改造的行为,岂不是从厂家、检测机构、交管部门、甚至交管复审部门联合造假。”
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9年向徐兴武出具《关于对反映车辆违规检验和登记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回复》载明的内容,车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齐全、有效,车辆查验记录表项目齐全,照片清晰,查验场地背景符合要求,未发现存在违规查验、违规注册登记的嫌疑。案涉车辆具有底盘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等材料。因此,可以认定案涉车辆在上户、过户时符合生产厂家的合格规定。

宜春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
法院表示,两份质量鉴定报告系对车辆现状的鉴定意见,不能一一对应2015年车辆交付时的性状,更不能对应出厂时车辆情况。
法院还指出,现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不符合出厂要求,而案涉车辆上户、过户时经检验符合出厂要求,可见案涉车辆进行过改装。买卖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购买的是特定型号汽车,而汽车的外观是出厂时即已固定的,可见双方对改装事宜形成了合意。原告以车辆存在改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因其中2辆车发动机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认为瑞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发动机型号交付该2辆货车,构成违约。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的判决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瑞菱公司返回购车款65万元并赔偿损失10.2万元、徐兴武返回其中2辆货车。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一些核心细节,澎湃新闻近日曾向瑞菱公司负责人了解核实,对方回应称:“案子都已经判了,他对法院还有疑问吗?上牌、合格证都是国家出的,又不是我出的。”
涉事车管所原所长因职务犯罪一审获刑两年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2016年1月7日,《江西日报》曾发表一篇题为《货车车检现“李鬼”,不合格车辆竟蒙混过关》的报道,直指徐兴武所购的赣CX0187等10辆车疑存在“代检”上户情形。
彼时,宜春市车管所高安分所向上述媒体发来一份《关于赣CX0187等10辆车辆整改处理情况的汇报》中称,对涉及违规检测的三家检测机构,将函告质监部门,并根据情节给予停止检测数据上传10至30天的处罚。建议各检测机构对涉及人员根据公司管理职能做出处罚。约谈了经销商瑞菱公司的法人,暂停该公司注册业务,下一步在全区经销商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要求企业自律,合法经营。车管所内部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建议由支队纪委、督察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此次“纰漏”,宜春市车管所高安分所所长卢乔在媒体采访时解释道,“涉及四五个民警,分别找他们谈话了,都称是按照程序来办理的,因为车辆多,防不胜防。”
七年后,卢乔却因犯受贿罪一审获刑两年。
由江西万载县法院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3年,卢乔利用担任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部、车管所高安分所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5万元。
判决书中披露,瑞菱公司负责人曾在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夕到车管所高安分所“拜访”卢乔,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交给卢乔或放在其办公桌抽屉,共计3万元。
“之后逢年过节,也找过卢乔欲送钱,但不知为何卢乔开始抗拒,被拒绝几次后也就没再送钱给他。”瑞菱公司负责人在证言中称,之所以给卢乔送钱,是为了公司销售的卡车在高安分所办理新车上户等业务时不被为难,这样利于公司卡车的销售。

肆意生长的草木穿过了车体
卢乔则在供述中称,高安出厂的重型卡车大多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这些问题可大可小,提出来车辆就无法正常上户,不提就可以顺利办理,而高安分所作为直接管理机关,对新车上户有绝对的话语权。因此,瑞菱公司负责人才会通过送现金的方式维系好与其之间的关系,以便到高安分所办理相关业务时能给予关照。毕竟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能否顺利办理新车上户和相关业务直接决定了他们能否赚到钱。
卢乔还表示,没有在某件事情上专门关照过瑞菱公司的负责人。
得知卢乔涉案获刑的信息后,今年3月3日,徐兴武针对当年为涉案的10辆自卸车上牌,包括原车管所所长卢乔在内的多名检验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出控告。
3月10日,徐兴武方面收到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的回复,称经多部门研究后认为,此事件中无刑事犯罪行为。
“对我而言,这些车就是一堆废铜烂铁,既不能上路运输,也不能转卖。如若满载货物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时恐将导致严重惨剧,还不如一把火烧了。”徐兴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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