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1 日,湖北随州庞先生反映,自己 12 年前因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未作出行政处罚。但今年 1 月,当地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将他的 A2 驾驶证吊销。庞先生认为,交警部门 12 年后再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负责办理此事的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此前已经有过听证,最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庞先生当时的驾驶资格当时就要吊销,限于当时信息问题未被吊销,近日在清理积案中被查出。庞先生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多位律师和法学专家表示,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有着法定期限,行政机关需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如果超过期限,不得再作出处罚。
12 年前其摩托车醉驾 12 年后 A2 驾驶证被吊销
庞先生今年 46 岁,是湖北随州的一名货车司机。
2024 年年底,他突然接到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电话,称因为 2013 年他曾经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他的 A2 驾照要被吊销。
庞先生称,早在 2013 年,他确实曾经因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被法院判处拘役 4 个月,缓刑 9 个月。此后,他也一直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并在 2018 年贷款购买了车辆。
2025 年 1 月 8 日,随州市交警支队给庞先生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现查明被处罚人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20 时 40 分 , 在交通大道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庞先生认为,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 行政违法行为是有处罚期限的,不能说我 10 多年前有违法行为 10 多年后再作出处罚。" 庞先生说,如果当年交警部门将他的驾照吊销,他不会有任何意见。当时如果作出处罚,他早已经转行,更不会贷款购买货车来营生。
当地交警回应:积案清查,不服可行政复议
1 月 11 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负责处理此事的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属实。之所以要对庞先生的驾照进行吊销,是在积案清查过程中发现,庞先生有醉驾行为,但其驾驶证并未吊销。
工作人员介绍,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我国道路安全法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当时因为信息同步的问题,法院判决结果未和交警部门同步。" 工作人员解释,当时可能漏掉了庞先生的信息,近年来交警部门正在进行积案清查,查出了一些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案子。
关于处理时限的问题,在给庞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交警部门组织进行了听证,在听证会后作出处罚决定。
工作人员表示,此决定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道路安全的举措,如果庞先生对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寻求司法救济。同时考虑到庞先生的特殊情况,交警部门可以向上级汇报,庞先生可以在吊证后立即申请小车驾照,但不能申请营运车辆驾照。
法学专家:行政处罚有期限,超期不应该再给予处罚
国家 " 双千计划 "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庞先生 12 年前的醉驾行为已超过此期限。
对于多年前的犯罪行为,刑法中有追诉时效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也遵循类似的时效原则,即违法行为需在一定期限内被发现并给予处罚,超过此期限则不再处罚,具体期限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而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也持类似观点。张永红表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不冲突,可以并行,但需要遵循时效的规定。在本案中,12 年前当地交警部门必定知道庞先生已经醉驾,但当时并没有作出吊证处理,吊证是一种行政行为,在 12 年后再吊证明显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庞先生表示,针对此事,他将申请行政复议。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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